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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6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水城鍾宗霖李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568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柏霖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2 第一行之『呂柏霖、』,暨附表二編號7 『呂柏霖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0、21所示之物、「台北地方法院地檢署公證處」公文參紙、「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證執行處」公文拾參紙、未扣案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公印壹顆,均沒收。』,均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案被告呂柏霖經原審判決有罪部分(事實為附表一編號2 、7 ,主文為附表二編號2 、7 ),並未據被告呂柏霖及檢察官提起上訴,是此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故附表二編號2 、7 關於呂柏霖之主文宣告或誤載或贅載,且此錯誤情形,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鍾宗霖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6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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