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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20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王憲義施柏宏黃宗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4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俊智
輔佐人
王 七
選任辯護人
施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俊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俊智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3 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至同年7 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於同年7 月19日為第一次延長羈押,至同年9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雖否認有殺害被害人犯行,惟有原判決所載證據為憑,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足認涉嫌上開犯罪嫌疑確實重大,審酌被告上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判處重刑,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仍認命被告具保實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9 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20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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