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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惠光霞李璧君王以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韋佑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法律扶助)

      蘇昱銘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韋佑前經本院認其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民國106 年11月14日起執行羈押。現被告至107 年2 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7 年2 月5 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6 月,並由本院於107 年1 月16日駁回上訴在案(被告業已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嫌疑已屬重大。且被告前於101 年間,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期間(101 年審易字第1489號)逃匿,為該院於101 年9 月18日發布通緝(101 年雄院高刑丑緝字第778號)。被告該案尚未被緝獲前,即又涉嫌製造及販賣毒品,遭秘密證人報案檢舉,經警方調查蒐證並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取得搜索票後,於105 年7 月29日16時許前往高雄市○○區○○街000 號之被告住所執行搜索。被告於警方搜索時,企圖脫免逮捕而自頂樓逃至隔壁,並於脫逃途中自高處跌落成傷,為警發現送醫,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8頁正、反面、第37頁)、通緝記錄表(見本院卷第37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偵查報告書(見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6729號卷第2 、3 頁)、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刑事小隊長劉國明製作之職務報告(見該分局高市警林分偵移字第10571829800 號卷第7 頁)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見上揭卷第8 頁)各1 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已有因他案及本案逃亡之事實,且被告在該他案僅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即逃匿近4 年,其本案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法院判處重刑,有如上述,則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動機及可能性,應較前案更高。且其之前已有在另案審理中逃亡而遭法院通緝之紀錄,復於警方因本案前往其住所搜索時,再次為脫免逮捕而逃匿,故其仍有再次逃亡之虞,若不予以羈押,恐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因原羈押期間將屆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王以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13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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