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3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7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皇君
- 即被告
- 三 審選 任
- 辯護人
- 楊岡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33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63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第三審上訴駁回。
理由
按確定判決,不得再提起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偽造文書等罪,上訴人陳皇君前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已於106 年10月25日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旋於翌日即同月26日又撤回上訴,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及撤回上訴狀可稽,是該案依刑事訴訟法第359 條之規定,已因撤回上訴而喪失其上訴權,因而確定。茲上訴人陳皇君對於已確定判決,再度於106 年11月1 日具狀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