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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3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蔡國卿簡志瑩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7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皇君
即被告
三 審選 任
辯護人
楊岡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33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63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第三審上訴駁回。

理由

按確定判決,不得再提起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偽造文書等罪,上訴人陳皇君前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已於106 年10月25日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旋於翌日即同月26日又撤回上訴,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及撤回上訴狀可稽,是該案依刑事訴訟法第359 條之規定,已因撤回上訴而喪失其上訴權,因而確定。茲上訴人陳皇君對於已確定判決,再度於106 年11月1 日具狀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筱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3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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