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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王光照蔡廣昇謝宏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上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聰霖
選任辯護人
張坤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聰霖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莊聰霖前經本院於106 年9 月1 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至106 年11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莊聰霖所犯殺人未遂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重刑在案,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6 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 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74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