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874號
- 上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聰霖
- 選任辯護人
- 張坤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聰霖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莊聰霖前經本院於106 年9 月1 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至106 年11月3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莊聰霖所犯殺人未遂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重刑在案,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6 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