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 原告
- 陳玟潓
- 訴訟代理人
- 陳韻文
- 被告
- 曾平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刑案被告陳惠瑩部分已與原告達成訴訟上和解。而被告曾平台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 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刑案被告陳惠瑩部分已與原告達成訴訟上和解。而被告曾平台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