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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2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惠光霞曾永宗李璧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坤泰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貳、一、之㈠關於「被告於103 年4 月2 日中午12時51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106年5 月1 日23時48分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李璧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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