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惠光霞王以齊曾永宗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耀樂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婉瑜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郭俊宏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耀樂、郭俊宏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零八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耀樂、郭俊宏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等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7 年12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8 年3 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二人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王耀樂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被告郭俊宏經判處有期徒刑9年6 月,並經本院上訴駁回在案,被告二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等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二人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的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二人,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二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8 年3 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惠光霞

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曾永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40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