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8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嘉玉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嘉玉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2月1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嘉玉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7 年11月15日代最高法院訊問後裁定執行羈押,至108 年2 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年之重刑,嗣經本院駁回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被告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2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