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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林水城任森銓鍾宗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3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建成
上訴人
即被告
楊翔淇
上訴人
即被告
董苡蘋
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律師(扶助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董志成
上訴人
即被告
卓仁傑
選任辯護人
李榮唐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8扣押物品「門號0000000000號iphone廠牌行動電話」,應更正為「門號00000000000 號iphone廠牌行動電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5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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