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2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坤泰
上列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貳、一、之㈠關於「被告於103 年4 月2 日中午12時51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於106年5 月1 日23時48分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