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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陳明富孫啓強蕭權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71號

抗 告人即

再審聲請人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71號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2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第405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江忠信(下稱抗告人)係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賭博罪,屬專科罰金之案件,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款之案件,不得抗告。抗告人就本院所為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即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蕭權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安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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