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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孫啓強簡志瑩范惠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0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人瑋
選任辯護人
蘇唯綸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1頁第㈡點第8至9行「被告葉人瑋應於108 年10月起至138 年10月止,每月20日前給付至少1 萬元予『鑫總公司』,迄今已給付23萬元」」,應更正為「被告葉人瑋應於108 年10月起至138 年10月止,每月20日前給付至少1 萬元予『億勝公司』,迄今已給付23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范惠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0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