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5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人瑋
- 選任辯護人
- 蘇唯綸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1頁第㈡點第8至9行「被告葉人瑋應於108 年10月起至138 年10月止,每月20日前給付至少1 萬元予『鑫總公司』,迄今已給付23萬元」」,應更正為「被告葉人瑋應於108 年10月起至138 年10月止,每月20日前給付至少1 萬元予『億勝公司』,迄今已給付23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