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孫啓強葉文博石家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范瀚陽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瀚陽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范瀚陽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8 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至109 年1 月1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重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6 月)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 年1 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石家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3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