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5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6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長融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汪晉毅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俊義
指定共同
義務辯護人 黃暘勛 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長融、汪晉毅、李俊義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六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長融、汪晉毅、李俊義3 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案情、嫌疑均重大,且其等於其他法院均另有詐欺案,其他法院均來函借提,其等每人刑案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8 年6 月6 日執行羈押,至108 年9 月5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已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分別各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2 年10月、3 年,並均宣告強制工作3 年之重刑在案,又被告3 人在各地法院均另有詐欺案,各法院均有來函借提審理,被告等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又有其他刑案在各法院待審理,其等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逃亡會妨礙其他法院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等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經於訊問被告等後,斟酌命被告林長融、汪晉毅、李俊義3 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9 月6 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各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