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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5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凃裕斗簡志瑩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6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長融
上訴人
即被告
汪晉毅
上訴人
即被告
李俊義

指定共同

義務辯護人  黃暘勛  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長融、汪晉毅、李俊義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六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長融、汪晉毅、李俊義3 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案情、嫌疑均重大,且其等於其他法院均另有詐欺案,其他法院均來函借提,其等每人刑案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08 年6 月6 日執行羈押,至108 年9 月5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罪,已經原審法院及本院分別各判處有期徒刑4 年2 月、2 年10月、3 年,並均宣告強制工作3 年之重刑在案,又被告3 人在各地法院均另有詐欺案,各法院均有來函借提審理,被告等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又有其他刑案在各法院待審理,其等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逃亡會妨礙其他法院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等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經於訊問被告等後,斟酌命被告林長融、汪晉毅、李俊義3 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9 月6 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各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延長羈押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65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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