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7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74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蕭清德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96年度執減更公字第4208號之1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據以執行之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減更公字第4208號執行指揮書(甲),其執行期滿日(應予釋放日期)為96年7 月16日;而同署檢察官96年度執減更公字第4208號之1 執行指揮書(甲),其刑期起算日期則為同年月20日,其間相差4 日;而同署檢察官97年度執減更公字第695 號執行指揮書(甲)之刑期起算日期為97年7 月17日,惟前開4208號執行指揮書(甲)之執行期滿日則為同年月20日,其間又相差3 日。又聲請人自94年4 月15日起入監服刑至97年7 月24日出監,其間未因減刑而有出監後再入監執行等情,顯見檢察官所簽發之執行指揮書顯有重大瑕疵,致其有多遭執行1 年刑期之情形,為此均聲明異議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所指執行指揮書日期相差4 日或3 日之部分:
㈠受刑人前依臺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1月1 日所製發之96年度執減更公字第4208號執行指揮書(甲),其執行期滿日(應予釋放日期)為96年7 月16日;而同署檢察官於同日所製作之96年度執減更公字第4208號之1 執行指揮書(甲),其刑期起算日期則為同年月16日,並於該指揮書備註欄中註明:原發指揮書應予註銷,改依本件執行等語。同署於97年7 月15日所製發之97年執減更公字第695 號執行指揮書則列載刑期起算日期為97年7 月17日,於該指揮書備註欄中並註明:本件接續本署96年執減更4208號(按應為4208號之1 )執行指揮書執行…等語。凡此業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函查屬實,有該監獄108 年8 月20日中監總決字第10800078030 號函所附3 份執行指揮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39-241 頁)。經細對上開3 份執行指揮書執行起算日期及執行期滿日期,均相銜接而無受刑人所指日期錯落之情形。
㈡受刑人所提106 年9 月5 日所製發之第4208號之1 執行指揮書,固載明刑期起算日96年7 月20日,執行期滿日97年7 月20日(該指揮書見本院第47頁),而有未能與上揭4208號及695 號執行指揮書銜接之情形。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電詢有關受刑人自94年以迄99年間據以執行之指揮書情形為何?據告知:電腦資料顯示,96年執公字第8427號、95年度執更崑字第1757號、95年度執更崑字第1421號之1 均已經註銷,上開期間內被告執行的刑期為函覆三紙指揮書內容。至於被告持有的指揮書可能是當時各該註銷的指揮書未及時收回之故等語(見本院卷第243 頁)。顯見上揭受刑人所提106 年9 月5 日之第4208號執行指揮書,業經原檢察署檢察官註銷而未及收回銷燬之故。
㈢本件並無受刑人所指其多遭執行1 年之檢察官違法執行等情,上開聲明異議容係誤會。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以檢察官所具據以執行之執行指揮書有重大瑕疵,及最高法院檢察署否准其聲請而予函退等事由,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容有誤會,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