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建文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3日第二審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77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7882、962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建文因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而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業已於109 年12月29日送達在監執行之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本院卷第505 頁),故本件判決已於109 年12月29日送達生效,其上訴期間應至110 年1 月26日屆滿,惟被告王建文遲至110 年2 月2 日始經由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提出本件上訴書狀,此觀諸被告提出本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蓋有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110.2.2 收容人書狀核轉戳章)自明,故被告王建文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多日。按之上開規定,本件被告上訴應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法補正事項,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