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1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4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宋子敬
- 選任辯護人
- 葉武侯律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8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5 頁第24行「法官陳明呈」,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