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明智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6 日羈押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押票上「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應更正為「羈押期間及起算日自109年10月6日起羈押3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羈押裁定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漏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