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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4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孫啓強范惠瑩鄭詠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4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大彰
選任辯護人
李代昌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佩琳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文玲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先境
選任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張
選任辯護人
吳俁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勝雄
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勝萬
選任辯護人
湯瑞科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SUGITO
選任辯護人
劉建畿律師(法扶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AWANG DARMAWAN
選任辯護人
張智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大彰、陳先境、陳文張、黃勝雄、黃勝萬、SUGITO、AWANGDARMAWAN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大彰、陳先境、陳文張、黃勝雄、黃勝萬、SUGITO、AWANG DARMAWAN(下稱被告7 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7 人所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運輸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均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年4 月16日執行羈押;嗣於110 年7 月8 日裁定自110 年7月16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於110 年8 月24日裁定自110 年9月16日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10 年11月15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0 年11月4 日訊問被告7 人後,認被告7 人所涉運輸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乃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7 人並均經本院於同年10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20年不等之重刑,足認其等犯嫌重大。又被告7 人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等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再衡以被告陳先境、陳文張、黃勝雄、黃勝萬、SUGITO、AWANG DARMAWAN均曾從事跑船工作或以跑船為業,熟悉海上作業;又被告黃大彰在國外有事業投資,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且於案發後搬至外縣市租屋居住;被告陳文張於案發期間不斷更換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並於案發後將其聯絡共犯使用之行動電話、無線電話機及所駕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均予丟棄,以圖規避查緝;被告SUGITO、AWANG DARMAWAN均為外籍漁工,在我國無固定住居所;再參諸被告7 人本案所謀劃或參與者,為跨國運輸毒品犯罪,是依被告7 人之職業條件、生活背景觀之,足認被告7 人確均有逃亡之能力或管道,有事實足認被告7 人均有逃亡之虞,故前述羈押原因均仍存在。復考量被告7 人所涉犯行危害社會治安之情節重大,為確保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10 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鄭詠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明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43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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