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建榮李嘉興陳君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温俊龍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俊龍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温俊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3 項之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規定,自民國110 年7 月1 日起予以羈押3 月,並自110 年10月1 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考量以下事項,認為被告應予延長羈押:

(一)被告就被訴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3 項之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嫌,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坦承有參與運輸第三級毒品犯行,僅辯稱不知本次運輸的毒品中另含有第二級毒品,而本案除被告的自白及供述外,另有相關共犯薛進順、戴裕霖、吳德良、洪明華、陳發祥、吳編進、朱建清、林意欽、施冠伯等人的陳述、衛星電話通聯蒐證照片、查獲毒品現場蒐證照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毒品秤量筆錄、照片及檢驗報告、入出境資料等證據在卷可證,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3 項之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二)被告所涉犯行,分別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以被告共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而予判處有期徒刑10年6 月在案,故其刑責非輕,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在經本院判處前述刑責的情形下,實有誘發被告逃亡以逃避日後審判、執行的高度可能,故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者,被告先前曾因贓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卻於案件確定後逃匿,經通緝到案後方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通緝記錄表在卷可證;而於本案案發期間,在其於屏東縣九如鄉有居所的情形下,卻又另行承租位在高雄市鳥松區明湖路的房屋作為臨時居所,此有被告偵訊中的陳述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證。則在被告前有遭通緝之紀錄,本案所涉犯罪又較前案嚴重許多,更有逃亡以規避刑責的動機,且又預先準備其他居所的情形下,已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三)辯護人雖以:「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並無串證之虞,且無逃亡之虞的具體事證,而被告也願意提出較其他同案被告略高的保證金作為擔保,並配合定期報到」,主張本案並無羈押被告的必要。然而,本院並未以被告有串證之虞作為羈押原因,故被告有無串證之虞,並非判斷被告有無羈押必要的審酌事項,先予敘明。又依據前述(二)所載具體事證,已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故辯護人所稱「被告無逃亡之虞的具體事證」,亦與卷證資料不符。此外,關於辯護人所稱本案可以其他方式代替羈押部分,經綜合考量被告先前素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已預為逃亡準備等情,足認非予羈押被告,顯難擔保日後審判、執行的順利進行。本院另考量被告上述犯行,所涉嫌運輸的毒品總量多達600 多公斤,數量龐大,對於社會治安的潛在危害性甚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防禦權受限制的程度,認本件尚難藉由具保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報到等其他方式,代替羈押的執行,故對被告予以羈押,應屬適當,並有其必要,也符合比例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從而,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四)綜上,被告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的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仍然繼續存在,故被告應自110 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700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