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6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6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黃弘政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3 月31日裁定(110 年度聲字第159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黃弘政於民國109 年間因施用毒品,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以109 年度易字第403 號(以下稱甲案)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109 年度聲勒字第185 號(以下稱乙案)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被告於甲案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第23條第2 項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且新增第35條之1 過渡規定,並均於109 年7 月15日施行(以下合稱新法),依新法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後再犯施用毒品罪者,法院應依職權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不因期間是否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意即不以施用毒品者是否曾經有5 年內再犯之紀錄,而異其刑事處遇程序,一律改用本次修法之新標準為適用法則,故抗告人之甲案仍應為重新觀察勒戒,為此提出抗告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黃弘政所犯上開甲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109 年7 月9 日以109 年度易字第4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抗告人未上訴,於同年8 月11日確定;乙案於同年10月28日裁定,於109 年12月30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所執行,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並非關於檢察官對於甲案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而係對原審院就甲案不適用新法為觀察勒戒之裁定而聲明異議,請求適用上開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而重新審理。因抗告人黃弘政於原審就甲案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決後,並未提起上訴致判決確定,依上開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3 款規定,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本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