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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399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政庭王光照施柏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毒抗字第399號

抗告人
即被告
PHETMADAN WARIT(中文名:哇里,泰國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0日裁定(110 年度毒聲字第684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PHETMADAN WARIT (中文名:哇里,下稱被告)係泰籍勞工,因一時思慮欠周而與泰國友人共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因另涉轉讓禁藥罪已於民國110 年5 月24日遭羈押2 月,被告經歷此重大教訓,當無再犯之虞。因被告乃施用毒品初犯,請求撤銷原審觀察勒戒之處分,給予被告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遇裁定云云。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0 年5 月23日20時55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120 小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內之某時許,在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上工寮,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以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代號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前揭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可認定。

四、【被告於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 條第2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除本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外,其另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轉讓禁藥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5334號偵查起訴,現於原審110 年度訴字第380 號一案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尚無法排除被告將來遭判決有罪而需入監服刑之可能性,參酌上開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 條第2 項第1 款之規範意旨,堪認本件實有不適合就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相類情狀。

五、從而,原審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經核並無不合,被告仍執前詞提起抗告,而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399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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