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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李璧君葉文博石家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

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李輝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7 月15日裁定(110 年度聲字第10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輝鴻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 條、第4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李輝鴻(下稱抗告人)不服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裁定,於民國110 年7 月23日具狀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且至今仍未補陳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但書之規定,裁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其抗告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石家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08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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