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0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4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傅振賢
- 選任辯護人
- 鄭伊鈞律師(法扶律師)
陳錦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404 號,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 條第1 項、第38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傅振賢(下稱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以110 年度上訴字第404 號判決後,被告於110 年8 月17日因寄存送達而收受上開判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及陳錦昇律師因不服上開判決,於110 年8 月27日為被告利益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未附具上訴理由,提起上訴後逾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