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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9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李政庭王光照施柏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彥宏

上列聲請人因再審聲請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宏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複製交付本院110 年度聲再字第8 號再審聲請案件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調查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陳彥宏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彥宏(下稱聲請人)就本院110 年度聲再字第8 號再審聲請案件,為確認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7 月15日調查庭中陳述與答詢語意之一致性,並為日後主張或維護自身權益之需要,請求交付該案該日調查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 年度聲再字第8 號案件,於110 年7 月15日之調查程序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為維護其個人法律上權利之理由,且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其聲請經核無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0 年度聲再字第8 號案件110 年7 月15日之調查程序錄音光碟,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之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之上開法庭之開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97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