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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抗字第199號

聲請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邱明弘黃宗揚陳松檀

抗告人
即被告
潘燕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272號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5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6號、111年度聲戒字第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

㈠抗告人即被告潘燕宏(下稱被告)對前科紀錄、行為表現分數並無異議,對評估專業團隊亦無意見,惟在社會穩定度項目,被告因父母雙亡、兄弟分產分家,而在勒戒期間只准直系血親會客並佔5分,又因未與家人同住而得分,實屬無奈且不可抗拒之天命,實難令被告信服。㈡被告於110年4月間因車禍傷及神經,導致全身癱瘓,經將近一年復健,稍微可一手一腳輕微活動,且新法毒品勒戒、戒治亦強調三年未曾勒戒、戒治。犯毒品再入勒戒所再觀察勒戒,就是要讓毒品犯再有機會重新做人,而被告已多年未犯毒品案件,且每個人的頓悟點亦不同,而每個人的內心悔改決心唯有上帝能判定。㈢爰請體恤被告身體殘缺,及悔改之決心,以神天職審視此案,撤銷原裁定,給予機會云云。

二、適用法條之說明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前經原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7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予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原審據檢察官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諭知被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之裁定。有原審法院110年度毒聲字第876號、111年度毒聲字第272號裁定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111年度觀執緝字第53號)、法務部○○○○○○○○民國111年4月26日高戒所衛字第11110002900號函暨所附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6號案卷)在卷可憑。

㈡抗告意旨對於原審引為裁定依據之前引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製作者之專業能力,及其中用為評估標準之被告前科紀錄、行為表現分數並不爭執;然就其以「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出所後家人是否同住」作為憑估標準,則認為係以被告受個人客觀家庭條件所限而不能配合之事實作為不利之認定一節,提出質疑。然依前開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所列憑估事項,共計包括「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三大類,各類之下並均列有數項不同之靜態因子及動態因子為細項。茲依被告所指「社會穩定度」項下之第二點,即關於「(2)家庭」之細項評估因子中,除上開所指「(2-2)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2-3)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等二項以外,尚有「(2-1)家人藥物濫用(有、無)」一項,共三項。茲依其三項之分數雖均配有0至5分之標準,然卻設定三項總合計算以5分為上限之限制,以排除超過此一程度所得之評價,顯見於設計時已將包括被告所指情形在內之各別家庭狀況考量納入,並非僵化。而依被告本案經評估標準紀錄表所示得分情形,僅僅就其中為被告所未提及之「(2-1)家人藥物濫用」一項即已滿足三項加總上限為5分之標準。申言之,本案縱令將被告所指項目排除,其結果對於被告經評估整體總分為66分,而應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結論,全無影響。故被告以此爭執其評估結果,尚無可採。此外,就被告所稱其此前因車禍事故而肇致傷殘一節,固值同情,然為避免其爾後在此競爭力弱勢之情形下重返社會而仍受毒癮所牽絆,自仍應切實以必要之戒治作為助其澈底戒除毒癮,自不待言。

㈢綜上所述,被告以原裁定為不當而提起抗告,請求本院撤銷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199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強制戒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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