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 原告
- 賴保羅
- 被告
- 邱銘彥
本件原告因被告邱銘彥刑事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27
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附民字第186號
本件原告因被告邱銘彥刑事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27
號),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