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51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黄意茹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1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5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黃意茹」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黄意茹」。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之姓名為「黄意茹」,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可證,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551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黃意茹」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且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黄意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