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一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水木陳朱貴洪慶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陳朱貴

                    法官 洪慶鐘

                   書記官 陳金卿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一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