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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莊秋桃謝宏宗莊崑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律師

        蔡淑媛

        歐陽志宏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莊秋桃

                    法官 謝宏宗

                    法官 莊崑山

                   書記官 邱麗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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