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里己律師
蔡淑媛
歐陽志宏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D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О號
蔡淑媛
歐陽志宏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D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