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正雄趙家光黃壽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號

上訴人
自訴人
乙○○ 女
被告
丙○○ 女
被告
甲○○ 男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更字第五號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至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乙○○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原審卷可查,上訴人居住在高雄縣橋頭鄉○○村○○路復興巷二之一號,扣除在途期間四日,其上訴期間於同年月三十日屆滿,最遲應於該日提起上訴,且該日係星期四,亦非國定假日,茲其竟遲至同年二月六日始提起上訴,有原審法院所蓋之戳章在卷可憑,且經本院向原審法院收發室承辦人查詢結果,原審確實係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始收受自訴人之上訴狀,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單一份在本院卷第十九頁足考,並有原審法院傳真之收狀清單一份附於本院卷第二十頁可稽,其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趙家光

法官 黃壽燕

書記官 黃富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六號於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