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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一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曾永宗邱永貴郭玫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一六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 任
辯護人
李嘯風律師

右列抗告人因販賣毒品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羈押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羈押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被告甲○○自警訊、偵查及原審調查時均否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行為,證人葉文灝於原審證稱:「帳冊所載『小葉』『小叶』是我,被告開原宿精品店時,曾向被告借錢及欠錢。帳冊所記,一月二十九日,七五00元,一二00元,一月三十日,二000元,二月一日,三000元,二月三日,二五00元,是我欠他的錢,玩大老二的記載,不是付清買毒款項,是向被告借錢。『小叶』是我,有欠有還,我沒有向被告買毒品,是向被告借款買搖頭丸,沒有向被告買過搖頭丸」等語,被告於同日經法官隔離訊問所供與證人葉文灝證言大部分相符合,從而羈押理由稱「被告經訊問後,自承有將購入之K他命以原價售予葉文灝」一節,顯與事實不符。㈡證人即警員廖國平撰寫職務報告謂:「黃女(黃佩如)主動告知警方,其男友(指被告)平時以販賣毒品為生,因拒絕男友要求,在自強三路住所內,分裝二級K他命、大麻及搖頭丸毒品而爭吵」等語,惟證人黃佩如於原審結證否認曾見過被告甲○○販賣第二級或第三級毒品等語,又證人廖國平於原審亦否認曾撰寫前開職務報告,綜上說明,被告甲○○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全為無中生有,更無送貨、交貨、付款、收款等販賣證據,自非犯罪嫌疑重大,不具法定羈押要件。㈢被告甲○○自警訊一次,檢察官二次,原審三次接受訊問,每次準時到庭,並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或審判」之情形。依上開說明,原審羈押之裁定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羈押裁定,立即釋放被告。

二、經查:

㈠本件原審法院官裁定羈押被告甲○○之理由,係以「被告經訊問後,自承有將購入之K他命以原價售予葉文灝,核與帳冊記載情形相同,足認被告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罪嫌重大,又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伍年以上之罪,又與共犯葉某有串證之虞,有羈押必要,被告當庭逮捕並予羈押」,有九十二年四十一日刑事報到單附於原審卷可稽。本院查,被告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供稱:「我與葉文灝共同購買(毒品),二人共同分攤,『龍』是本人買入的數量」等語,被告甲○○並未自承有將購入之K他命以原價售予葉文灝,且帳冊上並無任何販賣K他命予「葉文灝」之記載,原審執此認定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罪嫌重大,自屬無據。次查,證人葉文灝於原審到庭並未指證曾向被告甲○○購買大麻、K他命或搖頭丸(見原審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訊問筆錄),而被告甲○○於偵查、原審調查時每次均到庭應訊,從無拒絕到庭情事,對於追訴或審判之進行絕對配合應訊,且被告甲○○與證人葉文灝業經原審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隔離訊問完畢,應無串證之虞,又證人葉文灝並非被告共同販賣毒品之「共犯」,原審以被告與「共犯葉某」有串證之虞,為羈押之理由,自有未合。抗告人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洵屬有據,為有理由。

㈡本件被告甲○○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在高雄市苓雅區○○○路五號二六樓之二六,被警查獲持有大麻煙十一支、搖頭丸七十三顆、K他命一百五十顆等物,因認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罪嫌,經移送檢察官偵查起訴,迄原審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同年三月七日、同年四月二日調查時,俱認被告無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且無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情形,原審法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傳訊被告甲○○與證人葉文灝隔離訊問後,在相同條件下,則認定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其理由及依據何在?是否與必要性原則與狹義比例原則無違?自屬可議。

㈢綜上說明,被告甲○○是否具備法定羈押要件?是否有羈押之必要,均有待審酌,原審失未詳查,遽為羈押之裁定,尚有未洽,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羈押之裁定。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曾永宗

法官 邱永貴

法官 郭玫利

書記官 張寶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一六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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