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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7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郭雅美莊崑山江泰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7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790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查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佔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Q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江泰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790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