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 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第335 條、第336 條第2 項之侵佔罪,第339 條、第341 條之詐欺罪,第342 條之背信罪,第346 條之恐嚇罪,第349 條第2 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3 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被告甲○○對本院就本件關於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即駁回上訴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另關於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之上訴則屬合法),爰依同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