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4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248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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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辯護人 連立堅 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 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理由欄二、㈤原記載「被告苟無利潤可圖,殊無甘冒觸犯法令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可能」,應更正為「被告苟無利潤可圖,殊無甘冒觸犯法令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可能」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判決事實係認定被告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是判決理由欄二、㈤原記載「被告苟無利潤可圖,殊無甘冒觸犯法令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可能」,乃屬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