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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918號

常業重利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蕭權閔陳吉雄林水城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9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號4樓(上訴人即被告
丙○○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重利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戊○○、丁○○、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丁○○、乙○○、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7月14日執行羈押,至94年10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2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2 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2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林水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918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重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