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賠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賠字第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被告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所宣示之決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關於主文『受羈押貳佰陸拾日,准予賠償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元』,更正為『受羈押貳佰伍拾玖日,准予賠償新台幣壹佰零叁萬陸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決定理由關於聲請人甲○○受羈押日數之計算,誤計為260 日(其中94年2 月全月日數應為28日,誤計為29日),正確應為259 日(93年7 月23日至年4 月7 日止),而每日應以4000元賠償,共計應賠償金額為103 萬6,000 元。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