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23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55號中華民國94年3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20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謂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