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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1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莊飛宗黃憲文曾逸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4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2 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加重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9 月2日執行羈押,至94年12月1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2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曾逸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13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