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6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4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上易字第四六五號裁定製作裁定書日期欄之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製作裁定書日期欄應為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判決書誤載為94年12月20日,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