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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65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李炫德蔡國卿簡志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4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四年上易字第四六五號裁定製作裁定書日期欄之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製作裁定書日期欄應為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判決書誤載為94年12月20日,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簡志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白 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6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