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75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750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24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56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0月17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0月28日始提起上訴,上訴人又居住在高雄市三民區,無在途期間可資扣抵,其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