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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750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莊飛宗黃三友黃憲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750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24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7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56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0月17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0月28日始提起上訴,上訴人又居住在高雄市三民區,無在途期間可資扣抵,其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黃憲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750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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