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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莊飛宗黃憲文曾逸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押)
選任辯護人
游雪莉律師

      吳建勛律師

      張清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9 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 月18日執行羈押,至94年4月17日第1 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2 次延長羈押,原應至94年8 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惟被告甲○○自94年8月12日起至94年9 月17日止因另案借執行(見本院卷第236頁),是原延長羈押期間扣除被告甲○○借執行期間應至94年9 月23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曾逸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6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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