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押)
- 選任辯護人
- 游雪莉律師
吳建勛律師
張清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9 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 月18日執行羈押,至94年4月17日第1 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2 次延長羈押,原應至94年8 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惟被告甲○○自94年8月12日起至94年9 月17日止因另案借執行(見本院卷第236頁),是原延長羈押期間扣除被告甲○○借執行期間應至94年9 月23日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