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91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9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戊○○
- 選任辯護人
- 秦德進 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惠珠 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號4樓(上訴人即被告
- 丙○○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重利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戊○○、丁○○、乙○○、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丁○○、乙○○、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7月14日執行羈押,至94年10月1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2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2 月1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5年2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