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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郭雅美莊崑山江泰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蘭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蘇精哲律師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丙○○、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1月3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2 月2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Q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江泰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白 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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