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丁○○
- 即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吳建勛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清雄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黃蘭英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蘇精哲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徐建光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王建元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丁○○、丙○○、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甲○○、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1月3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2 月2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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