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14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毒抗字第144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裁定(94年度毒聲字第24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尿液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可能係因被告長期服用有關精神病之藥物所致,為此請准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為警查獲當日所採尿液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免疫學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院檢驗報告乙份(見原審卷第8頁)附卷可稽。
㈡尿液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受到諸多因素之影響,如檢體簽收、處理、分析、文件處理及各檢體驗單位所訂定之CUTOFFVALUE (即閾值)不同等,均會影響到最後結果之判讀,目前尿液中煙毒之檢驗方法分述如下:一般實驗室接到尿液煙毒檢驗申請時,第一步驟為利用EIA (免疫分析法)做初步篩檢,如篩檢濃度小於閾值即判讀為陰性反應;如篩檢濃度大於閾值,則必須進一步做確認試驗,確認試驗方法之原理須異於篩檢方法之原理,確認試驗方法目前國內常用的方法計有TOXI─LSB (毒物層析法)、GC(氣體色層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等方法,依各實驗單位設備不同,選用方法而有不同,其精密度依次為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優於氣體色層分析法優於毒物層析法。再者,所謂「氣相層析質譜儀」包括「氣相層析儀」及「質譜儀」二部分,在「氣相層析儀」部分,其方法為將物質氣化後,再經分析管分離,由於各種物質之沸點及對管柱之吸附力不同,在經過檢測器測定後,表現出不同的滯留時間,利用滯留時間來判定是何種物質;而「質譜儀」部分為檢測器,能將物質撞擊成碎片,記錄其質譜圖,因每個化合物之鍵結能力不同,故不同之物質會有其特定之質譜圖,因此在物質之判斷上有若指紋鑑定,理論上如果扣除人為因素(例如檢體之間的污染)不與列計者,氣相層析質譜儀之精確度接近百分之百,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是以,本件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經送請上開醫院分別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交互檢驗,檢出被告尿液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揆諸上揭說明,即不可能有偽陽性之反應產生,是被告辯稱可能係服用之藥物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份致尿液呈陽性反應一節即不足採信。
㈢被告為警查獲時,警方除採集被告之尿液送驗結果如前所述外,並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玻璃球2 顆在卷可按(此部分詳見檢察官之聲請書,原審裁定亦予引用),被告持有之上開物品均係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
三、綜上,本件被告確有施用毒品之犯行,原審據以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