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毒抗字第26號
- 抗告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 月10日裁定(93年度毒聲字第28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於93年6 月1 日某時,受朋友之邀約前往PUB ,受在場不知名人士邀請吸食一根香煙,有頭暈,經該人事後告知,始知該香煙含有少量K 他命;嗣於翌日,友人莊志明打電話邀被告至其住宿處小聚,到場後尚有莊志明其他朋友,被告當場只倒了一杯桌上所放置的可樂飲用,至當晚經警臨檢,並於莊志明住宿處查獲2 包K 他命,被告始知情,被告所施用之毒品既係第三級毒品K 他命,即非屬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之範圍;又K 他命藥物,經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後,是否亦會出現MDMA陽性反應,鈞院亦應先行究明;再者被告曾於事發日前因牙痛而就醫,經醫師診療後開立止痛藥物以延緩被告牙痛之情形,而止痛藥內是否亦含有MDMA之衍生物,亦有將藥物送鑑定以查明之必要。從而原審遽以尿液報告為證據,驟對抗告人為觀察、勒戒之裁定,亦有違誤,爰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本件原裁定意旨略謂:本件被告雖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有何施用毒品之犯行,然查被告為警查獲當日所採尿液經送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之結果,確呈MDMA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份附卷可稽。又「若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此經台北榮民總醫院83年4 月7 日以83北總內字第3059號函示明確,顯見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行為甚明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為警查獲當日所採尿液經送請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呈MDMA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份附卷可稽,是被告辯稱伊所施用者為第三級毒品K他命等語,與事實不符。
㈡尿液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受到諸多因素之影響,如檢體簽收、處理、分析、文件處理及各檢體驗單位所訂定之CUTOFFVALUE (即閾值)不同等,均會影響到最後結果之判讀,目前尿液中煙毒之檢驗方法分述如下:一般實驗室接到尿液煙毒檢驗申請時,第一步驟為利用EIA (免疫分析法)做初步篩檢,如篩檢濃度小於閾值即判讀為陰性反應;如篩檢濃度大於閾值,則必須進一步做確認試驗,確認試驗方法之原理須異於篩檢方法之原理,確認試驗方法目前國內常用的方法計有TOXI─LSB (毒物層析法)、GC(氣體色層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等方法,依各實驗單位設備不同,選用方法而有不同,其精密度依次為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優於氣體色層分析法優於毒物層析法。再者,所謂「氣相層析質譜儀」包括「氣相層析儀」及「質譜儀」二部分,在「氣相層析儀」部分,其方法為將物質氣化後,再經分析管分離,由於各種物質之沸點及對管柱之吸附力不同,在經過檢測器測定後,表現出不同的滯留時間,利用滯留時間來判定是何種物質;而「質譜儀」部分為檢測器,能將物質撞擊成碎片,記錄其質譜圖,因每個化合物之鍵結能力不同,故不同之物質會有其特定之質譜圖,因此在物質之判斷上有若指紋鑑定,理論上如果扣除人為因素(例如檢體之間的污染)不與列計者,氣相層析質譜儀之精確度接近百分之百,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是以,本件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經法交互檢驗,檢出被告尿液確含有MDMA毒品之陽性反應,揆諸前揭說明,即不可能有偽陽性之反應產生,是被告辯稱可能係服用之止痛藥中含有MDMA之成份致尿液呈偽陽性反應一節即不足採信。
㈢被告復稱:尿液中呈MDMA陽性反應,可能是K 他命藥物經檢驗後之結果而遭誤認云云;惟此僅係被告個人之臆測、推斷之詞,被告亦無提出任何文獻或科學報告供本院佐證,自難僅憑被告臆測之詞,認K 他命藥物經檢驗後會呈MDMA陽性反應。綜上所述,被告辯解不足採信,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