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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賠字第3號

冤獄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郭雅美江泰章莊崑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賠字第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被告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所宣示之決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決定關於主文『受羈押貳佰陸拾日,准予賠償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元』,更正為『受羈押貳佰伍拾玖日,准予賠償新台幣壹佰零叁萬陸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決定理由關於聲請人甲○○受羈押日數之計算,誤計為260 日(其中94年2 月全月日數應為28日,誤計為29日),正確應為259 日(93年7 月23日至年4 月7 日止),而每日應以4000元賠償,共計應賠償金額為103 萬6,000 元。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江泰章

法 官 莊崑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文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賠字第3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冤獄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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