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李炫德簡志瑩蔡國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建誌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修正前)第7 款、第8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6 月9 日執行羈押,自95年9 月9 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95年11月9 日第2 次延長羈押,至96年1 月8 日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蔡國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