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上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陳建誌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修正前)第7 款、第8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6 月9 日執行羈押,自95年9 月9 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95年11月9 日第2 次延長羈押,至96年1 月8 日延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